關于印發《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來源:高新院 achie.org 日期:2026-01-29 點擊:次
關于印發《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生態環境廳(局),商務、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國家高新區主管部門: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進一步規范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管理工作,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共同研究制定了《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生態環境部
商務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26年1月23日
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全面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循環經濟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法律法規,依據《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完整準確全面貫徹新發展理念做好碳達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要求,推動工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培育發展綠色生產力,促進工業園區綠色、低碳、循環發展,規范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以下簡稱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工業園區,是指以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為導向,以減污降碳協同為重點目標,堅持智能化、綠色化、融合化方向,具備“低碳、高質、創新、循環”典型特征,對工業領域生態文明建設具有較強的示范引領作用,符合《生態工業園區建設標準》(以下簡稱《標準》,以最新版本為準)和其他有關要求,并按規定程序通過驗收,被授予相應稱號的園區。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生態工業園區的申報、創建、驗收、命名、績效評價、監督等管理工作。
第四條 成立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協調機制(以下簡稱協調機制),負責統籌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管理工作。協調機制由生態環境部、商務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組成。
協調機制日常工作由生態環境部科技與財務司承擔(以下統稱協調機制工作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生態環境、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態工業園區批準創建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 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工作應當落實好整治形式主義為基層減負有關要求,優化指導方式,精簡材料報送,簡化流程環節,規范驗收評估,減少臺賬負擔。參與創建活動的工業園區應當堅持節儉辦事,杜絕浪費。各級生態環境、商務、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不得借創建活動收取費用,不得以搞合作、拉贊助等方式變相收取費用。
第二章 申報與創建
第六條 協調機制根據創建示范活動管理有關規定,統籌安排好生態工業園區創建頻次與數量。
第七條 本辦法所指園區是具有法定邊界和明確的區域范圍,具備統一的區域管理機構或服務機構(以下統稱園區管理機構),由省級及以上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各類工業園區。商務、工業和信息化等國家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各類園區申報和創建生態工業園區,應分別符合相應部門的管理要求。園區創建范圍應與園區管理范圍一致。
第八條 園區管理機構負責生態工業園區的申報、創建、建設和運行工作。生態工業園區的創建活動實行自愿申報、注重過程、突出實效、強化引領的原則。重點鼓勵國家級經濟技術開發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各類國家級開發區和發展水平較高的省級開發區開展生態工業園區創建活動。 第九條 開展創建活動的園區應在自評估基礎上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提綱見附件1),明確創建的重點任務和支撐項目等,開展指標的可達性分析。
第十條 開展生態工業園區創建工作的園區,向園區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提出創建申請,并提交園區創建申請材料。創建申請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生態工業園區創建申請。
(二)《實施方案》。
(三)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環境守法證明。
環境守法證明主要包括本園區申請創建之日前三年內的以下情況。一是有效貫徹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生態環境保護的法律、法規、標準,落實生態環境準入清單要求,未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除外);二是全部排污單位或工業園區依法依規排放;三是園區所有企業不存在因生態環境問題引起的負面輿情;四是所有企業完成國家和地方要求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五是具有完善的環境風險管理制度、排污單位自行監測監督管理制度和環境應急響應制度。
(四)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完成情況證明:提交符合園區規劃范圍且合法有效的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和審查意見,對于申請時規劃環評已超過5年的,應提交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相關文件。
第十一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對創建申請材料組織開展論證。論證重點包括:園區是否符合商務或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及其守法情況、創建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實施方案》科學性、目標可達性以及示范意義等。 通過論證后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或經過調查核實相關舉報信息不屬實的,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對符合創建要求且具備較好創建基礎和突出示范意義的園區發文同意其開展創建,并填寫《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創建備案表》(見附件2),報送協調機制備案。
第十二條 園區創建期自同意創建之日起,不低于2年,不超過3年。3年內無法完成創建任務可申請延期,延期原則上不得超過1年。園區在創建期間未獲得正式命名,不得使用“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稱號開展相關活動。
第十三條 在創建工作中,園區如發生名稱、管理機構、創建范圍、評價指標、重點支撐項目變更等重大調整,園區管理機構應在調整發生后6個月內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地省級生態環境、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未及時報告的將不予開展生態工業園區驗收工作。省級生態環境、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認為調整對園區創建工作有較大影響的,應組織專家對調整內容進行論證,必要時可要求園區調整《實施方案》內容或停止創建。調整情況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協調機制報備。 第十四條 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和園區管理機構應加強檔案管理,創建工作相關資料將作為技術核查、驗收和績效評價的基本依據。
第十五條 對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園區,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應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停止其創建活動并向協調機制報備。
(一)批準創建以來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發的次生事件除外)。
(二)發生環境違法事件或污染事件,引起負面輿情的。
(三)環境基礎設施不滿足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
(四)發生重大變化或調整未報告的。
(五)其他經核實并認定有必要的。
第三章 驗收與命名
第十六條 達到《標準》要求的園區,由園區管理機構按要求 備生態工業園區驗收材料。 驗收材料一式三份,包括:
(一)園區管理機構出具的生態工業園區驗收申請。
(二)《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驗收報告》(以下簡稱《驗收報告》,提綱見附件3)。
(三)《驗收報告》數據支撐材料電子版。
第十七條 驗收材料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開展預驗收,預驗收重點包括:園區是否符合商務或工業和信息化等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要求、守法情況、材料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標準》達標情況和支撐項目完成情況等。通過預驗收的園區,由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向協調機制工作組提交《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驗收申請表》(見附件4)和驗收材料。
第十八條 協調機制工作組適時組織驗收工作。驗收分為現場技術核查和驗收論證兩階段。協調機制工作組在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后,組織核查組對園區創建情況進行現場技術核查。技術核查內容為:
(一)批準創建以來是否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特別重大、 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發的次生事件除外)。
(二)《標準》達標情況。
(三)《實施方案》落實和目標完成情況。
(四)創建支撐項目的真實性與運行有效性。
(五)評價指標數據支撐材料是否全面、完整、真實。
(六)指標計算方法的正確性和結果的準確性。
(七)視情委托獨立第三方調查機構復核公眾滿意度。
第十九條 協調機制工作組在技術核查結束后向園區反饋核查意見。技術核查中發現問題的園區按照核查意見進行整改,并在1個月內向協調機制工作組提交整改后的驗收材料以及對整改內容的說明。協調機制工作組對通過技術核查的園區組織開展驗收論證,形成驗收意見。未通過技術核查的園區不予開展驗收論證。
第二十條 驗收工作結束后,協調機制工作組在生態環境部官方網站等渠道,對通過驗收、擬命名的園區相關信息予以公示,接受社會公眾監督。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若收到與生態工業園區創建相關舉報信息,協調機制工作組應組織,或委托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組織調查核實。舉報信息屬實、生態工業園區創建驗收結果不能成立的,不予命名。
第二十一條 協調機制工作組將公示結果和異議處理情況報協調機制審定。通過驗收的園區由協調機制成員單位聯合發文予以命名。
第二十二條 未通過驗收的園區,園區管理機構應認真整改后向協調機制重新申請驗收。創建期內未通過驗收的園區視為創建未完成,不再列入創建園區名單。如繼續創建,應按照本辦法第二章要求重新申請創建。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三條 協調機制工作組定期向社會公眾公開生態工業園區名單,通報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相關信息。
第二十四條 生態工業園區應持續推進建設成效鞏固與提升,保證園區評價指標數據規范準確,采取能源、產業和運輸結構優化、綠色低碳新技術應用、數字智能管理等有效措施,不斷提升綠色、低碳、循環發展水平,率先實施碳達峰碳中和引領行動。積極配合生態環境、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推廣生態工業園區建設的成功經驗和有益做法。 生態工業園區每年編制《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年度工作報告》(以下簡稱《年度工作報告》),于次年6月30日前經省級生態環境部門報送協調機制工作組。
第二十五條 自獲得命名之日起,每3年開展一次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由協調機制工作組組織實施或委托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績效評價重點對園區建設指標優化提升情況、生態環境質量改善、減污降碳協同、管理創新、示范引領作用、長效機制等開展評價。
第二十六條 績效評價結果由協調機制工作組向社會公開。對未達到《標準》要求的園區提出退出警示,限期1年內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協調機制工作組組織復評,或委托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復評。整改期內,園區不得對外使用“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生態工業園區)”稱號。
第二十七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態工業園區,協調機制工作組對其提出退出警示,并限期整改。
(一)因環境違法或環境污染問題,引起負面輿情的。
(二)環境基礎設施不滿足園區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求的。(三)發生重大變化或調整,但未報告的。
(四)績效評價未達到《標準》要求的。
(五)未按時提交《年度工作報告》的,或提交的《年度工作報告》不符合要求的。
(六)其他經核實并認定有必要的。
第二十八條 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生態工業園區,協調機制撤銷其命名,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創建。出現下列(一)(二)(三)情形之一的,5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創建。
(一)發生嚴重污染環境事件,或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引發的次生事件除外)。
(二)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發現存在突出問題的。
(三)存在數據、資料弄虛作假的。
四)被提出退出警示,整改不到位的。
(五)園區管理機構變更導致無專門機構對接建設工作的。
(六)園區管理機構主動提出申請的。
(七)其他經核實并認定有必要的。
第五章 激勵措施
第二十九條 協調機制成員單位探索建立和完善促進生態工業園區高質量發展的激勵機制和政策體系。加大對生態工業園區減污降碳協同的資金支持力度,積極引導金融機構為生態工業園區減污降碳改造和高質量發展提供支持。加大對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和管理工作先進經驗、重大成果的宣傳報道力度。
第三十條 加大對生態工業園區的科技創新支持力度。支持生態工業園區圍繞生態工業產業鏈、供應鏈聚集創新要素開展科技基礎設施建設,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和應用示范。鼓勵生態工業園區內符合條件的企業申請認定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做好科技和創新型中小企業評價。在國際技術交流與合作、綠色技術成果轉化與推廣、高端人才引進與扶持等方面重點向生態工業園 區傾斜。
第三十一條 鼓勵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生態環境、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出臺針對性的激勵政策,支持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和高質量發展。
第六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協調機制工作組負責組建生態工業園區建設工作專家庫,為生態工業園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專家庫實行動態管理,適時更新。專家庫向省級生態環境、商務、工業和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門開放共享。 組織開展驗收和績效評價,應從專家庫隨機抽取人員組建專家組,并落實回避要求。參加驗收和績效評價的專家應認真履責,嚴格把關,獨立、客觀、公正地提出建設性意見。
第三十三條 參與生態工業園區管理的工作人員和相關專家應廉潔自律,遵守保密和廉政相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協調機制工作組開展生態工業園區管理工作所需經費納入預算,并按相關規定管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國家生態工業示 范園區管理辦法》(環發〔2015〕167號)同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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